7 九月
2018

到2021年,全国范围内建成50个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100个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

来源: 国家体育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调动各地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健身蓬勃发展的生动局面,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健康水平,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决定在全国开展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和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大力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全面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坚持服务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多办实事,千方百计破解群众的健身难题,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同推进、社会动员有力、群众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发展新格局,以创建活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增强城市发展活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和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创建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创建工作列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实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做到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有验收,以创建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广泛深入开展。

——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打好基础,突出特色,科学编制覆盖全域的创建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市、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全民健身发展网络布局,确保创建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定位精准、措施得力。

——坚持协同推进。运用多种手段,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家庭和居民参与创建工作,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参与度,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实现共建共享。

——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身的突出问题,创建为民、创建靠民、创建不扰民,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创建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运动健身和健康生活的新期盼、新需求。

(三)创建目标

到2021年,全国范围内建成50个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100个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模范市(县)要全面达到《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所规定的目标,力争提前达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民健身的主要指标。

二、创建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成立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创建工作。设立创建工作机构, 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组织保障机制。体育部门力量充实,机构完善,经费落实。各级体育总会和体育协会机构健全,做到市、县、乡、街道社区全覆盖。

(二)全民健身规划科学完备

有科学的顶层设计,制定全民健身总体规划和相应实施方案,结合实际,评估本地区全民健身工作现状,剖析发展中的难题和瓶颈,做好空间布局和资金保障,明确发展目标、内容、重点工程和项目。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把全民健身规划纳入到地方的多规合一,有效破解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难题。

(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完善

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完善各类社会组织等服务主体的服务标准,搭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提供包括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健身组织、健身指导等系统、全面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清单。举办综合性全民健身运动会和单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形成贯穿全年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围绕当地传统和特色打造品牌赛事活动。资助社会各方面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建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工作机制。动员医疗机构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开具运动和营养处方,设立科学健身门诊,培训开运动处方的医生,培养家庭健身教练,提供科学健身服务。大力开展群众性冰雪运动,推动开展青少年和业余足球联赛,普及推广工间操。

(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充足

多种渠道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机关、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在乡镇、行政村实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100%全覆盖。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档升级工程,大力建设健身步道、体育公园、社区健身中心、智能健身房、双改体育馆、体育俱乐部、街边镶嵌体育设施、旧厂房旧商场改建、共享健身平台、运动健身综合体等各类体育场地设施。

(五)全民健身社会参与广泛

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支持率,形成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创建的良性局面。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创建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真正让群众受益。全民健身融入地方精神文明创建,把全民健身活动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依托主要媒体和“三微一端”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全民健身,搭建健身文化交流平台,普及体育健身文化知识,提高科学健身意识。

(六)全民健身政策体系健全

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政策保障体系完善,具有针对性,实施效果明显。“体育+”、“+体育”融合发展政策体系健全,体育与城市融合发展的路径明确,体育与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有效融合。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群众体育健身消费需求旺盛,人均体育消费支出明显提高。

(七)全民健身投入机制健全

地方财政重视对全民健身事业资金投入,彩票公益金重点用于全民健身工作,教育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青少年体育。市场环境优化,社会资本踊跃进入全民健身领域,国家关于体育产业的税费优惠落实到位。

(八)全民健身激励措施到位

搭建全民健身激励平台,调动城乡基层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树立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榜样,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以发放体育健身消费券、全民健身卡等为手段的全民健身激励机制。广泛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标准。

三、申报审核

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评审1年为一个周期。2018年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和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评审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一)申报

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全国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市、区),各项指标(见附件1、附件2)达到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标准要求的,可自愿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2.创建市、县(市、区)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文件(如: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年度工作要点、会议通知等),创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启动创建工作相关文件(如:通知、方案、实施计划等)。

3. 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创建意向表(见附件3、附件4)。

(二)推荐

收到市、县(市、区)申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经考核后确定推荐名单,于评审周期第2年6月底前(2018年评审推荐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并提供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等材料。

(三)审核

国家体育总局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的推荐报告后,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四、评审方法

国家体育总局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国务院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推荐,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调整。每次评审由国家体育总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工作包括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技术评估

国家体育总局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推荐报告并审核通过后,适时派出专家组对申报市、县(市、区)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按照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市、县(市、区)全民健身工作。技术评估意见应于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

通过技术评估的市、县(市、区)应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整改报告。

(二)综合评审

国家体育总局根据技术评估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市、县(市、区)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命名为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的名单。

(三)社会公示

拟命名为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和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名单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和申报地方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质疑的,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调查核实。

五、命名表彰

对经过考评达到标准的地方,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授牌命名,同时纳入全国运动会群众体育先进表彰范围,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派代表参加全运会群众体育先进表彰活动。

六、评审要求

(一)提高推荐和审核工作质量

各省(区、市)体育部门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两级创建工作,要认真做好推荐和审核工作。对于同一评审周期内30%以上申报市、县(市、区)未通过评审的,暂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周期推荐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县(市、区)资格。在推荐中应当把握,全国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与本辖区内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旗、自治旗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创建。国家体育总局应当统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当地体育工作情况,开展评审工作。

(二)严格评审纪律要求

在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评审过程中,申报市、县(市、区)有关材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前往国家体育总局汇报工作。技术评估期间,评审专家一切费用由国家体育总局承担,申报市、县(市、区)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不得超标准安排专家食宿,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赠送任何钱物。违反上述规定的,申报市、县(市、区)的评审工作即予终止。

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要坚持廉洁自律,不得通过评审专家身份谋求私利,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收受钱物。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评审工作责任书。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家体育总局将取消其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严禁干预专家评审工作。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应当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城区醒目位置设置“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标识,畅通全民健身建议与投诉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对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巩固全民健身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对于工作不力,全民健身工作出现滑坡,群众意见较大的地方,予以批评直至撤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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